审理经过
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鄢**、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向原告湖**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但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收后至期限届满之日仍未交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鄢**、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