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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华泰财产**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华泰**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3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冯**担任记录。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文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泰**潭中心支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4月22日,原告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何**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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