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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黄某某伪证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犯伪证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潭刑立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某某公司、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公司不服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提出上诉。湘潭**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2015)潭刑立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案由湘**民法院受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人民陪审员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文永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伪证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自诉人赵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控诉;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湘潭**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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