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南**任公司与被告承**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承德卓**限公司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株洲南**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2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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