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兴与被告湖**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兴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兆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兴撤回对被告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匡兆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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