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浏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与张*、张*某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某共有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浏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冻结执行的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请求本院中止执行。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刘**,申请执行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浏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某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张*甲在浏阳市**有限公司因浏阳**学校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3608951.77元。浏阳**学校原名为浏**艺学校,是异议人创办的,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浏阳市**有限公司误将原浏**艺学校征地补偿款补偿给了张*某,法院提取的征地补偿款项属异议人所有,故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辩称,2002年,异议人将原浏**艺学校转让给张*某,有转让协议及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证实,法院执行款项不属于异议人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被执行人张某某辩称,原浏阳市园艺学校已转让给我,并注册为浏阳**学校,其征地补偿款项应归浏阳**学校所有。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张*某及第三人潘**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浏民初字第003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张*某、张**因浏阳**学校被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4300000元。同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5)浏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湖南浏阳**学校征收补偿费共计3527477元。二、与湖南浏阳**学校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收回或偿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张*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张*向**申请强制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16)湘0181执382号。2016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6)湘0181执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浏阳市**有限公司因浏阳**学校被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3608951.77元(含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并向浏阳市**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该公司因浏阳**学校被征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3608951.77元汇入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为此,浏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向**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结果

另查明,原浏**艺学校由浏阳**办事处创办,2002年1月8日,浏阳**办事处与浏阳**学校(由张某某创办)签订《浏**艺学校转让协议书》,约定由浏阳**办事处将该校的房产、地产、花草树木和可动产全部转让给浏阳**学校,总价款150万元。原浏**艺学校注册为浏阳**学校。2009年12月17日,浏阳**办事处与浏阳**学校签订《浏**艺学校转让补充协议》,约定核减转让款20万元,余款103万元于2010年6月10日前付清。因原浏**艺学校被列入征收范围,2015年1月16日,浏阳市**有限公司与浏阳**学校签订《征地协议书》和《浏阳**学校拆迁补偿协议书》。

以上事实,有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浏阳市园艺学校转让协议书》、《浏阳市园艺学校转让补充协议》、《征地协议书》和《浏阳**学校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证据证明,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浏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与浏阳**学校签订《浏**艺学校转让协议书》及《浏**艺学校转让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浏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已将原浏**艺学校的房产、地产、花草树木和可动产全部转让给浏阳**学校,浏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主张该校的征地补偿款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浏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浏**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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