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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其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刘*升辩称,被告刘*升经手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至今未偿还属实。原告要求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过高。被告刘*升愿意分批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张**于2003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8日、2月10日、2015年3月6日,被告刘**分3次向原告钟**借款共10万元,被告刘**分别向原告出具了3张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按不低于月利率3%支付利息。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借款利息至2015年6月底,但未偿还其借款本金,原告向被告催问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刘**的陈述,借条3份,结婚登记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并按约定支付所欠的合法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与被告张**为夫妻,该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张**有偿还其债务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张**偿还该债务,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刘**、张**共同偿还钟**借款1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届满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率计算),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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