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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相识并相恋,2009年7月29日在浏阳市普迹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入赘至原告家,2009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吴**。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2011年开始,双方因性格差异偶发争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吴**归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相识并相恋,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虽偶有矛盾,但均系夫妻间的一般矛盾,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并相恋,2009年7月29日双方在浏阳市普迹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生活,2009年8月25日双方生育一女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双方均在广东东莞务工,逢年过节便回家探望女儿及父母,在外打工期间,双方因工作原因曾产生过争执,2015年8月原告返回本市生活,2015年年底,被告回家过年时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被告气急之下将家中电器砸坏。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其猜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照片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并相恋,婚前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为搞好家庭建设共同外出务工,说明双方对家庭均倾注和怀抱着美好的愿景。近年来双方因工作等原因导致夫妻间偶有争执,但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与冲突,只要夫妻双方相互信任,各自改正性格中的不足之处,多加沟通与交流,以家庭经济建设和抚养好子女为重,为共同搞好家庭而努力,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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