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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9日将案卷移送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阅卷后于2015年9月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5年9月24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决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及其辩护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贩卖毒品的数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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