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刘*1、谢某某与郴州市**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1、谢某某与被告郴**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刘*1、谢某某于2014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刘*1、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36.17元,减半收取4268.08元,由原告刘*某、刘*1、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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