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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陈**、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陈**、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杨**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怀化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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