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彭**、史*、彭**、彭*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以被告已经偿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史*、彭**、彭*早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怀化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