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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田*、尹**、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田*、尹**、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刘**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3月4日,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田*、尹**、刘**的纠纷,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9元,减半收取3294.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怀化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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