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润**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润**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润**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彭**、史*、彭**、彭*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丁**、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江*、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田*、尹**、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陈**、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永法与长沙富**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温*与被告陈**、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长沙润**限公司诉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长沙润**限公司诉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润**限公司诉颜连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