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润**限公司诉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润**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润**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润**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