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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法与长沙富**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法与被告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石永法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石永法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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