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润**限公司与被告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润**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润**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长沙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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