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闫付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闫付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刘**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8日,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怀化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怀化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