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湖**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辰溪县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一审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均在辰溪,合同中协议选择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一审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湖**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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