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湖南恒**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郴州市湘南大酒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