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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