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潘**、潘**、黄**与潘**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潘**、潘**、黄**因与被上诉人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开庭审理时的合议庭成员与作出判决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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