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腾与被告涟**心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匡*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匡*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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