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