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雄诉被告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雄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45元,减半收取572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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