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罗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