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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