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肖**与被告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还需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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