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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何**、申**、阳政秀与衡阳楠**限公司、刘**、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何**、何**、申**、阳政秀诉被告衡阳楠**限公司、刘**、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何**、何**、何**、申**、阳政秀原告何**等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何**、何**、申**、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何**、何**、何**、申**、阳政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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