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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邵**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主张许**向其借款264.5万元未偿还,但其仅提交部分付款依据,原审法院依据该部分付款证据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264.5万元依据不充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6元,退回上诉人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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