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周**、浏阳市安利出口烟花制造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浏阳市安利出口烟花制造厂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张**申请撤回本诉、浏阳市安利出口烟花制造厂撤回反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对周**、浏阳市安利出口烟花制造厂的起诉。
准许浏阳市安利出口烟花制造厂撤回对张**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张**负担。
反诉受理费1025无,减半收取512.5元,由浏阳**口烟花制造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