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彭**、彭**、第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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