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润**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润**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常德**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线索。据此,依照中**法委和最**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通知“经查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裁字第1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资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