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澧县安**责任公司与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澧县安**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罗**与临澧县安**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常**裁委申请仲裁时,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临澧县丰源石膏矿资源以其全部资产为该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常**裁委致函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常立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临澧县安**责任公司开发的“凤鸣花园”二栋由南往北第一层109号、110号、111号、112号门面,冻结了临澧县安**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担保人临澧县丰源石膏矿的全部资产。常**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2013)常仲裁字第39号裁决后,临澧县安**责任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2014)常*一撤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仲裁裁决书。临澧县安**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2013)常立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对其财产的诉讼保全,常**裁委员会亦致函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澧县安**责任公司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临澧县安**责任公司开发的“凤鸣花园”二栋由南往北第一层109号、110号、111号、112号门面的查封。

二、解除对临澧县安**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临澧县丰源石膏矿的全部资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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