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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