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有限公司与郴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周*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攸县黄丰桥镇挂壁山煤矿与刘**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东安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深**公司与永州招银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龙**、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