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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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