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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