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郴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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