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湖**限公司、刘**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同日通知原告湖**限公司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6979元,原告湖**限公司未在该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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