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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史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史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55.49元,减半收取3477.7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97.75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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