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史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史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55.49元,减半收取3477.7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97.75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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