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17.96元,减半收取6958.98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