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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吵架,双方很难有共同语言。被告从来只顾自己,总是疑神疑鬼、无中生有,甚至拿着学校的毕业照合影到亲戚朋友中散布原告与异性老师有不正当关系的谣言。被告的一系列举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原告在2012年9月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就搬到了办公室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按工资的20%支付小孩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学期,原、被告同在隆**山中学工作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9月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6月生女孩**。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从2011年开始,被告怀疑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原、被告开始产生比较大的矛盾。2012年9月开始,原告搬到北山学校居住,被告在县城共同修建的房屋居住。经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资料、结婚登记资料,接待笔录,证人刘*、文明旺、阮**的证言,存折、存单照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证据附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后生育了女儿,建立起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引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所致。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来的稳定的家庭,相互信任,彼此沟通,多考虑婚生小孩的内心感受,双方是完全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小孩等其他诉讼请求建立在离婚诉讼请求的前提下,因离婚诉讼请求本院未予支持,因此,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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