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原告刘**不服被告洞口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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