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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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