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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子才与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子才诉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夏子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子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子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夏*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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