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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垱初字第1393号丁某某诉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7日,原告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丁某某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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