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炎陵**展有限公司、湖南和一**限公司、湖南和一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向本院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孟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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