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与被告黄*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重组家庭,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家人常以家庭琐事为借口刁难原告,被告也常无端对原告横加指责,与原告争吵不休,吵得原告进不了被告家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对原告的小孩也没有关爱,2015年,原告小孩因病住院,被告对小孩不闻不问。综上,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原、被告相识、结婚的时间是正确的。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是无微不至的照顾着原告,虽然原告生育的小孩不是被告亲生的,但是小孩出生后,被告对小孩也是关爱有加,被告不可能打原告的小孩。原告起诉的理由不存在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认定原、被告感情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那么被告将保留追诉原告因生养小孩时被告的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1月4日在安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已怀孕3个月,2015年5月19日原告生育女儿黄**。原、被告婚后添置了电热水器一台,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黄*加离婚;
二、非婚生女儿黄**由原告黄*娣直接抚养成人,不要
求被告黄*加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得份额其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黄*加所有;
四、原告黄*娣自愿给予被告黄*加人民币20000元,已当庭给付;
五、原、被告婚后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负责享有和清偿。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黄*娣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