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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常**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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