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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