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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与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以下简称“青峰清算组”)与被告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青峰清算组诉称:被告吴**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合法。湖南**峰煤矿系常德市国有企业,已于2014年10月20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关闭。2015年3月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成立清算组,由该清算组负责湖南**峰煤矿的相关经营与民事诉讼活动,被告没有依法确立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其仲裁请求不能获得支持。青峰煤矿现正在关闭清算与办理注销登记,其公章已经被收缴。其营业执照已经被封存,其银行账户、资产已清洁为零。2015年9月22日,石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顾青峰煤矿的答辩,仍以青峰煤矿为被申请人进行的裁决是错误的、违法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吴**对湖南**峰煤矿的劳动争议申请,由被告吴**确立正确被申请人后进行新的劳动争议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常德青峰煤矿虽已关闭且进入清算,但至今并未办理该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故该企业仍然存在主体资格身份。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企业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为当事人。故原告青峰清算组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德青峰煤矿关闭清算安置工作组对被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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