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朱**、邓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24元,减半收取381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