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吕**、聂**、吕**、湖南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湖南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52元,减半收取12376元,由原告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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