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与被告吕**、湖南华**限公司、湖南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共计7170元,由原告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